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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者主动补缴税款后,是否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漏税后补交税款的,对于第一次涉嫌偷税漏税的企业或者公民,税务部门通常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已经受过行政处罚之后还继续偷税漏税的,就会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五年内,如果因为逃税行为被处罚,只有第三次时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前两次,如果配合行政机关缴纳罚款,就不会受到刑事追责。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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